2005年11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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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走出“法律围城”
长三角法学论坛关注民营企业接班潮
本报记者 仇健

  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很快,但与此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却相对滞后。在昨天开幕的第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上,150多名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围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有共性的法治问题开展研讨交流。
  
  区别面对民营企业的“原罪”
  “原罪”本是个宗教概念,把这个概念引入民营经济中,就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的违法活动,导致企业永远有罪,永远都有被追究的可能。近几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002年、2003年是民营企业家落马的“高峰期”,一批社会知名富豪受到刑罚制裁。例如,2003年6月,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志标因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受到刑法追究,2004年初河北省一号文件“特赦”民营企业家“原罪”引起了广泛讨论。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的审计清单将一些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公之于众,使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犯罪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
  杭州市检察院的杨勇和江干区检察院的沈强认为,在对待民营经济“原罪”的问题上要本着理性的态度。要看到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之初当时的一部分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措施本身就缺乏合理性。正是不合理、不正当的规则本身,人为地制造出所谓的罪,如果以此为依据讨论“原罪”问题,显然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另一方面,对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走私、危害税收征管、诈骗等犯罪活动也要严格予以打击,使他们懂得只有守法经营,其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待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要根据刑法的溯及力,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如,在我国证券市场成立初期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根据现行刑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当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企业的这第一桶金是不干净的,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当时的法律和新修订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而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则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新修订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处理。
  
  建立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国际反倾销中心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数量不断上升,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上升趋势。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更值得关注的是,70%的中国企业以败诉告终。
  “面对反倾销,民营企业存在认识、人才、成本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且因自身的散而小等特点,凭借自身力量很难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提出建立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国际反倾销中心的姚德慈等法学专家说,企业通常会选择律师事务所或行业协会帮助应诉,反倾销中心作为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性组织,比前者更具综合性,比后者更具专业性,可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帮助民营企业敢用、慎用、实用、巧用反倾销,做到既能抵制外国反倾销,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又能积极应诉反倾销,避免沦为国际贸易保护措施的牺牲品。
  反倾销中心建立后,可与各个行业协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为行业协会组织应诉的民营企业提供最权威最全面的智囊团。一旦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遭遇反倾销,在行业协会联系企业应诉的同时,中心便可在第一时间成立反倾销应诉专家小组,迅速开展制定反倾销应诉策略、进行反倾销公关和传递反倾销信息等一系列行动,并帮助相关民营企业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时间打赢反倾销之战。
  
  民营企业如何安渡接班浪潮
  上海一家咨询公司的调查研究表明,进入21世纪后,全球43%的家族企业都将面临老一辈创业者或守业者对下一代权力的交接问题。这意味着,一个全球性的家族企业“继承运动”正在进行。
  浙江,乃至长三角的民营企业大部分都是家族企业,经历几十年的创业、守业,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已初显老态,他们开始在家族内外选择合适的接班人。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子承父业”自然成为民营企业家选择接班人的首选模式。鲁冠球之子鲁伟鼎成为万向集团的总裁,王均瑶英年早逝后,其未成年的儿子继承了40%的集团股份,成了均瑶集团最大的股东。编撰“中国大陆百富榜”的胡润说:“在未来10到15年,民营企业的继承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金疆律师说,事实上,除了知名民营企业面临接班情况外,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早就开始了第二代接班,期间也演绎了不少法律纠纷,产生出许多法律争议。然而,中国民营企业的“股权的遗嘱继承问题”却没有引起企业家们的足够重视。《中国企业家》杂志曾对部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在“您是否对自己在公司中的股权继承问题预作安排”这个问题上,所有参加调查的企业负责人异口同声地回答“没有”。有一个比较有意义的例子,王均瑶生前就已做好企业的接班安排,并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继承做了明确的交待,这种未雨绸缪的作法使均瑶集团的接班人问题顺利解决,企业赖此得以平稳过渡。
  为此,金疆律师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股份继承的三大保护措施:要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股份继承的内容、条件、程序等规定;第一代在自己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早日选定接班人并将股份通过赠与等形式转移给第二代,减少以后的纠纷;基于各地法院对股份继承司法保护的现状,当提起诉讼时,应分别提出继承股份的财产权益和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冻结公司财务资料并进行审计。